问个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问题

2000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3、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且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问银行与 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为什么银行和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谁帮解释下?

  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超过20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没有对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作出”另外规定“,因此,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当然,该2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最终起诉的时间可能会超过2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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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8
1.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银行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赵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认定银行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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