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2002年买的房子,物业要我们交2001年的取暖费,我是否可以不交?

如题所述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供暖单位的收费对象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私产住户的产权人,因为您房子何时过户或者如何过户的相关信息供暖单位并不掌握,因此供暖单位都是以房子这一实体作为收费依据的,也就是说您的房子无论是您居住后的欠费还是以往遗留下来的供暖费,供暖单位都有权向现在的居住人收取,而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供暖单位可以自您欠费的30天后加收日千分之的供热滞纳金。
另外,《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暖的收费日期是每年的5月1日到10月20日,逾期30天不交,供暖单位有权对住户进行限热、停热,所以如果因您没有按时缴纳供暖费而导致供暖单位对您家停热,您最后仍需交纳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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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9
如果是二手房,只能忍倒霉了,没有和前业主算好帐,如果是新房可以不交。
第2个回答  2009-10-29
同意楼上的,如果是前房主欠的,只能怪你买卖时没考虑到,这种情况找前房主好好沟通沟通吧
如果是新房,那就证明是开发商欠的取暖费,这个你有理由不交,打官司也不会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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