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作为购货方,不小心遗失了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但抵扣联还在,且已经通过认证。我知道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现在我已经联系对方单位提供第一联(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作我公司记账凭证,公司财务说会照常抵税。
请财税高手指点:
这种情况我公司还能否抵扣进项税?(好像听说两联中只剩一联的也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税)
如果按我公司目前的方法操作抵扣了,是否合法?
如果不能,还应如何做?
因为票面金额很大,如果抵扣之后将来税务机关查出说违规,公司再追查我个人责任的话就非常麻烦了,所以还请专家明示!急!!!
针对wygoogle的回答:我看了那个文件知道做账可以解决,只是不知道能否抵扣,所以来提问。而我现在这样操作也是我方财务的意思。
有人说这样的情况按规定要销方提供盖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以及对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报税证明单,然后经这边的税务审批才能算合法凭证。可是我们财务说没有必要,不知道是不是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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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