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港澳通行证南充人?

如题所述

港 澳 商 务
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三类。 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7天。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二、签注签发的有关规定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每证100元,三个月一次签注20元,三个月多次签注100元,一年多次签注100元。

港 澳 探 亲
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两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一、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或蓝底彩色照片(规格48mmX33mm)一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
7、提交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出境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每证100元,3个月一次签注20元,3个月多次签注100元。
注:关于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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