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中石化房办(2009)1号文件》的原文

如题所述

职工住房普查工作政策解答
1.为什么要对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对职工的住房进行普查,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进行核定并建立健全职工住房档案,是准确确定住房补贴的具体对象,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准确计发的重要前提,也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房改过程中的职工住房普查和建档工作,有关部委也多次发文,强调职工住房普查和建档工作的重要性,并且明确规定:“对没有完成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将暂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不得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项目。”
由于职工住房的情况极其复杂,住房来源也千差万别,近几年企业机构和人员变动也较大,更增加了住房普查的工作难度。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占用人力多,耗费时间长,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大职工也应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各种调查表格,积极予以配合,确保按期完成住房普查工作。

2.如何核定职工住房的建筑面积?
职工住房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为建筑面积;该承租房屋已经经过国家测绘部门测绘,并有测绘建筑面积结果的,按照相应的测绘建筑面积执行。
已购买住房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3.哪些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该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根据危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回迁购买的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含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或执行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价的城镇私人出租房的使用人,已按拆迁政策实行了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资金的房屋建筑面积;
(5)职工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6)职工通过福利分房方式取得的公有住房,该职工在世时,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7)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现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屋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屋后,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申领相应住房补贴;
(9)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由职工集资并以实际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住房;
(10)已按政府或企业的规定,领取了住房补贴的相应的建筑面积;
(11)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应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他住房。

4.哪些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住房或以市场租金价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的办法补交完房价款的超标部分的已购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国家规定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的各类其它住房。

5.什么是“无房职工”?
这里所指的“无房职工”,是特指房改意义上的“无房职工”,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无房可居的职工。
所谓“无房职工”,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经核定,职工及其配偶均没有应该核定为自己住房的职工。

6.什么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简称住房未达标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同样是一个房改概念。
所谓“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按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经核定,应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低于相应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7.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和不可售住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可售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计发“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

8.由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时,各自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面积按共租职工各自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职工应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本套楼房的总建筑面积-本套楼房居室净面积总和)÷本套楼房居室净面积总和×该职工居住居室的净面积+该职工居住居室的净面积

9.职工将自己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为由子女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职工和子女的住房如何核定?
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在职工及其配偶在世时,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应核定为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该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其原来承租的公有住房改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则该住房面积应核定为现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10.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职工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不可售公有住房一般包括:平房,简易房,危险房,违法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等。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其腾退现住的不可售公房后,可以比照所在单位无房职工的标准,为其计发相应住房补贴。
11.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得到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得到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原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未达标差额补贴。

12.离异夫妻双方按房改政策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应计发未达标差额补贴。

13.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职工本人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该住房虽然判给对方,但仍应核定为职工本人的住房面积。该住房面积低于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该职工可作为未达标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14.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对方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离异后,该职工本人可按无房职工对待。

15.新职工和有房老职工结婚,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新职工可继续按规定领取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16.再婚前一方已购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有住房尚未购买(或已经购买),再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双方住房面积各自维持不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17.再婚前夫妻双方原各有住房,再婚后其中一方将现住房交出,又以双方工龄购买了另一套房改房,再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房改房核定为其的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应将其原名下的住房与再购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

18.离异前夫妻双方拥有一套不可售房和一套房改房,离异后得到房改房的一方,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得到房改房的一方,如该房的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计发未达标差额补贴。

19.什么是“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国家对集资建房都有哪些主要政策规定?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也叫作“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的基本形式,是单位提供原有的自用土地,所需建设资金由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集资,不占用单位其他资金,单位不进行补贴,所建住房按实际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的职工出售,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再领取住房补贴。
目前,国家对“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实行严格的管理,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明确规定: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集资建房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属于有限产权房;集资建房的供应对象,应该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不得有利润。
258号文件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注:应含集资建房)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允许取2%的管理费和不大于3%的利润。因此,从理论上讲,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比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还要低些,政策更为优惠。)

20.为什么集资建房应该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集资建房,单位提供了自用土地,“实际也是一种补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应该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政策支持;价格构成因素上又明确“不收取管理费,不得有利润”,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因此,集资建房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1.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是如何构成的?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①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②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22.职工购买了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造的职工住房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职工购买了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造的职工住房后,是否能再领取住房补贴,关键要看这些住房向购房职工实际出售的价格。

参考资料:http://bbs.jhsyxxg.cn/thread-1799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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