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8年4月我们和房东谈好价格入住,房东为二手房东,当时合同上没有签说要物业费,每个月我们也都没有交,现在住了一年多了,房东让我们交物业费,说一年多的全部补上,然后扣了我们所有的压金,这样合理吗?
另外我们入住时间为08年4月22号,搬走的日期是09年9月26号,是算多住四天还是五天,理应说是四天吧。另外房内洗衣机坏,房东每人扣20元,是否合理,需要有法律效应的人回答,感谢。
打官司是不值得了,但是压在心里就是觉得难受,委屈,我想报警试试看:
有一点合同上是没有写要交物业费用,我们也不知道这个项目,也没有问,房东也没有说,每个月他也没有说交,我们住在一起的搬走时都没有交,就我们,非给我们要,所以不理解。虽然打官司不值得,但我也要打,合同有证明的。另外二手房东没有经原房东同意任意往外租也是违法的吗???
参考资料:1324012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