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科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了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违反《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一条亦要求”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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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06
档案科销毁会计档案有哪些规定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2个回答  2016-11-02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扩展阅读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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