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
综上所述,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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