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法(武政发[2005]55号)武政发[2005]5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补偿,是指对被征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设施所作的补偿;本法所称的统一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征地拆迁人所作的安置。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镇(开发区)及区规划、建设、劳动、物价、审计、财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第五条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所在镇、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第七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第二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城市规划区内应采用统一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第九条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1、附件2)。第十条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第十一条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征地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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