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文授权,受到法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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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并设审判长、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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