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孩子归女方扶养,但是这段时间都不给男方探望权,女方只想要生活费,这个怎么处理呢?

如题所述

你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里面有人帮你写的,写下50-100不等,我去办离婚的时候是100块写的,主要就是说双方愿意协商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个月付多少生活费,,,,,,,,最主要的还有孩子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是夫妻双反平摊的,,,,他们都会帮你写的,他们办的很多了,有的是经验,我第一次去离婚,也是不知道怎么办,去问了下他们就帮我办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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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05
探视权是法律支持的范围,双方不能协商经法院诉讼,也可以借扶养期间的过错变更扶养权人。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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