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性质, 就是国家出钱为无钱支付 律师 代理 费的人员请专业人士提供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一种活动。具体方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在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 法规 规定的条件的,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并委派本中心工作人员或指派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派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指派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访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收费,由国家给予办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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