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可以申请 一项或多项 建筑企业资质。企业 首次 申请或 增项 申请资质,应当申请 最低 等级资质。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持续 精简涉及经营许可事项 ,依法采取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 等方式,对所有涉及经营许可事项进行 分类管理 ,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不得 作为企业登记的 前置条件 。
(1) 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 5年 。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企业发生 合并、分立、重组 以及 改制 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 申请重新核定 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级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 变更登记 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 迁移 后其持有的 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
(总结:企业有工程领域的典型
违法行为,不批准升级和增项)
1、撤回
注:①合法取得②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③整改无效
2、撤销
注:①不具备资质条件②非法取得
3、注销
注:①被撤销、吊销、关闭后,或有效期届满后不续期②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