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大集体政策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大集体政策如下:
1、是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
特殊工种岗位的设置,按照原来的规定,只有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特殊工种认定的待遇。如果以前的集体企业属于县级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就属于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凡是国有企业享有的待遇,大集体企业的职工也能享受。
大集体企业如果有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只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终身都是有效的。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即使所在的大集体企业不存在,到了民营企业去工作,过去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仍然是存在的,同样可以享受按照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
2、是大集体企业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
在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凡是在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调动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其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大集体工作辞职或是离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在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在大集体工作的工龄,退休时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如果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可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办理退休时视同为缴费年限。但也需要提供个人的人事档案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