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这种方法首先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规定,对于工资报酬的修改是属于合同内容的修改。但是根据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之后,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也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因此对于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如果公司已经对工资上的改变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而不是擅自修改的,那么就是属于合理的,但如果是单位擅自修改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这就要看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是否有报酬的明文规定。
其实现在大部分的劳动合同上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是多少,毕竟工资这方面也是根据公司的效益来进行变化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合不合法或者是合不合理,首先对于这种做法其实是存在一定不良行为的。
毕竟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对部分员工进行降薪,这里面也许要搞清楚是不是真的,效益不好还是假装的。如果公司假装效益不好而对员工进行降薪的处理,那么这就已经涉及到了诚信和人品问题。如果是那些能力比较好的可以选择跳槽,但是如果能力一般的只能选择忍让了。
但如果对于公司的效益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的,那么在这个时候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对部分员工降薪,那么就是在情理之中。公司虽然只是大家上班儿的地方,但毕竟也是一个大家庭,只有全心全意的为公司付出,公司获得回报的时候才能够全心全意的对待大家。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应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