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请问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这种方法首先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规定,对于工资报酬的修改是属于合同内容的修改。但是根据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之后,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也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因此对于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如果公司已经对工资上的改变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而不是擅自修改的,那么就是属于合理的,但如果是单位擅自修改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这就要看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是否有报酬的明文规定。

其实现在大部分的劳动合同上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是多少,毕竟工资这方面也是根据公司的效益来进行变化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合不合法或者是合不合理,首先对于这种做法其实是存在一定不良行为的。

毕竟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对部分员工进行降薪,这里面也许要搞清楚是不是真的,效益不好还是假装的。如果公司假装效益不好而对员工进行降薪的处理,那么这就已经涉及到了诚信和人品问题。如果是那些能力比较好的可以选择跳槽,但是如果能力一般的只能选择忍让了。

但如果对于公司的效益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的,那么在这个时候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对部分员工降薪,那么就是在情理之中。公司虽然只是大家上班儿的地方,但毕竟也是一个大家庭,只有全心全意的为公司付出,公司获得回报的时候才能够全心全意的对待大家。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应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04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9-04
为理由对部分员工降薪,这种方法首先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规定,对于工资报酬的修改是属于合同内容的修改是犯法行为。
第3个回答  2019-09-03
这肯定是不合理的,那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看生活就是这个样子,你要么忍要么滚。
第4个回答  2019-09-03
我认为这种做法其实非常的不合理,而且应该对这些员工进行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