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的教育管理学生教师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体罚措施?

如题所述

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征求意见稿按照学生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情节轻重,将惩戒行为分为四级: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当场教育惩戒。如果学生扰乱秩序、影响他人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将其带离现场暂时隔离。
  如果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可进行较重惩戒。如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等,并通知家长。
  如果学生违规违纪屡教不改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可进行严重惩戒,如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等。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学校可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如果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违法危险物品的,教师应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予以没收或报告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责令学生交出或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这些行为不能有
  惩戒与体罚仅有一线之隔,把握好“度”尤其重要。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六种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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