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疑,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所作决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的,该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相对人要求获取的材料实则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而非名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汇总、收集特定的材料及依据,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后并不必然采用制作案卷材料等形式固化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材料,客观上需要行政机关就相应“依据性材料”进行再次汇总、收集方能提供。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如: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信访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存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提出公开信访答复的事实认定依据及法律依据的申请,其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信访答复,申请人系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被申请人信访答复进行质疑和咨询,相应的质疑和咨询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机关对此拒绝提供并无不当。

那么行政相对人对信访答复存疑,应该怎么做?对此,《信访条例》有明确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据此,行政相对人对信访答复存疑时,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的渠道进行救济。

廖衍玲 律师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监事长、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行政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获得荣誉

200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2013年四川省优秀律师;

2018年《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荣获第十届西部论坛三等奖

社会职务

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团顾问;四川省律协行政法专委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律协民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成都市律协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委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成都市房地产协会理事;北大股权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等

主要业绩

(一)担任成都电视台《第一房产》《楼市夜话》和四川电视台《天天房产》《星地产》以及四川交通广播电台101.7频率《头号房产》和私家车92.5频率《乐居天府》等房产栏目特邀法律专家;

(二)参与起草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等地方立法;

(三)完成《城市管理法规汇编》《成都市城市管理执法手册汇编》《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指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典案例汇编》等书籍汇编;

(四)主编《调解的艺术》《基层调解之道》案例集;

(五)论文:《成都市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治理调研》、《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司法审查研究——以住建领域为视角》;

(六)代理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1.“白家祠堂”返还案;2.“东方双语学校”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标的4000万;3.“华帝大厦”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标的1.2亿;4.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双流金湾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5.川化股份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案;6.汉源县原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彭某某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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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5
(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公正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人享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平等使用获取的政府信息。三是平等保护国家的机密。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行政机关公平地提供政府信息,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便民就是要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中的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及公共阅览査询点都能够体现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及时准确原则(第六条)
要求行政机关,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制作公开或者更新,所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淸。
(三)准确一致原则(第7条)
准确一致是要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时如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与所涉及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能出现矛盾的信息,误导相对人。
(四)防危保安原则(第八条、第十四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2个回答  2020-11-05
责任认定书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为责任的认定是对双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公平公正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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