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试用已过,部门领导没通知转正,离职问题?

本人6月26号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试用期3个月的的劳动合同。9月26号试用期到,部门主管未通知我写转正申请。因节前工作较忙,没有询问主管为什么不叫我写转正。10月8号主管找我谈话,说部门人员过多,我要分流到其它部门。人都还没走,原来职位就被别人顶了(后来才知道不存在人员过多问题)。12号,主管又说我的转正领导没批,很郁闷!(转正申请我都没写过,何来批?)想离职,同事叫我就这样僵着,这样走了正合她意。下一步,主管准备把我T到别的岗位,因为没转正,工资会降低很多。试用期没通过,不是要应该提前通知的吗?没通知,过了期限是不是算默认转正了?T到待遇低的部门我不会接受,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已打算离职,同事说被辞退的话会有赔偿。求高人指点,我该怎么做。不胜感激!

  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此条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和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已满,自期满之次日起公司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式工的标准支付你的工资,公司不能因为你没有写转正申请或者以领导没有批准你的转正而仍按试用期的标准支付你的工资,也就是试用期一满自动转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再自行规定转正的条件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2、至于你“试用期没通过,不是要应该提前通知的吗?”的问题,因为你的试用期已满,故不适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此处不再详谈。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公司如果将你调到其他待遇低的部门就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果你不接受要辞职的话,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条规定,你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的情况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的情况哪怕是自己提出辞职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你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先在公司工作,收集证据,反正公司此后应当全额支付你的工资,等情况成熟时再辞职并要求赔偿。

  5、要实现以上要求,你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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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4
有劳动合同在是不用怕他的。
自己主动辞是很不划算的了。
这真是考验你这个人的意志的时候了,不能任人宰割的,他安排你到待遇差的地方去肯定是不去的了。
就这样僵着吃亏的是你了,节前你不应该不问转正的事的。因为节前的事可能使领导觉得你这个人好欺负,所以这会你就主动点了,多找他几回,找得他烦,让他知道你是不好惹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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