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考核发证部门每6个月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网站上公开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以及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信息,以此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十条)。


同时,考核发证部门设立了举报制度,公开了电话和电子邮箱,负责接受并调查处理关于煤矿安全培训的举报,对举报结果进行反馈,但会隐去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发证部门会重点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人员持证、员工培训、新工艺培训和安全培训经费使用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颁发资格证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发证部门会撤销相关资格证(第三十三条)。当煤矿企业负责人达到退休年龄、资格证过期未续、被撤销或吊销时,发证部门会注销其资格证,并公开公告(第三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还建立了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都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培训和发证情况(第三十五条)。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资格证(第三十六条)。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规定》分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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