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定,除三峡工程特许船舶(施工及维护、抢险清污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进入禁航区域。施工及维护船舶需提前7天向三峡海事机构提交详细信息,包括船名、作业计划等,并说明安全措施和作业时间。抢险及清污和公务船舶则需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包括船名、进入目的、安全措施及进出时间。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必须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信息,如船名、类型、尺度、载货性质及目的,船舶需遵从其指挥,保持安全航速。在管制区域内,禁止试航、测速等行为,不适航船舶不得进入,且特定情况下,超尺度船舶过坝、吃水受限或操纵受限的船舶须经充分论证和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机构同意才能进入。
进出船闸和升船机时,需严格遵守检查、靠航规定,航速限制,禁止使用闸内设施作其他用途,以及渡船的规定,如路线、航行方式等。在锚泊或抵坡停泊方面,有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船舶并靠码头宽度也有规定,且禁止在船舶间过客或转载。
禁止在禁航区外构筑设施,水上水下作业需遵循相关安全条例。遇险救助和污染清除作业须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枢纽运行期间禁航,需提前通知海事机构并发布通告。在交通管制区内,临时或特定情况下禁航的决定,由三峡海事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根据权限作出并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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