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咨询

因网络QQ群聊天时发了Y秽图片,被刑事拘留6天后转行政拘留9天,共15天。
具体发了80张左右,想咨询老师以下问题:
1.搜查收了我的电脑,手机,相机等物品说要等上面通知才给,他们有权没收吗?
2.像此类事情法律具体规定是什么?那我这个是不是已经有案底了啊?
谢谢了,会加分。。。

看看具体的罪名如何确定。现在看来不会对你给予刑事处罚了。因为已经给你行政处罚了。由刑拘改为行政拘留就说明这一点。看来你的问题还不算太重
下一步可能会有经济处罚。一是没收作案工具,二是罚款。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有权处理。这就要看你的案情的严重程度和你的态度。是偶犯还是惯犯;是认真悔罪还是强词夺理。公安机关最后会给你处罚决定书。如果你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你的行为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处理,你在公安局就有案底了。所以今后要谨慎。
至于具体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治安管理法”一类的法律文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23
1)没有权利,这些都属于你自己的私人财产,私人财产别人是无权侵犯的依据是《宪法》、《物权法》《民法》相关条例
2)是行政处罚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就会有案底的,行政拘留不会入档的
第2个回答  2009-11-23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一经传阅便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300张以上将对当事人进行拘投或者管制并处高额罚款,传播400张以上,根据情节不同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有权对你用的计算机及上网设备等涉案物品全部查扣。
第3个回答  2009-11-23
1.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证据,这是基本的侦查手段,他们当然有权利没收你的电脑等物,用以查证,取证。如果里面没有淫秽图片的话应该会归还的。
2.《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估计你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为属情节轻微,不需要起诉的情况,所以后来就转治安拘留了。
告诫兄弟一句话,这种图自己看看就好。传图右风险,出手须谨慎啊>_<|||
第4个回答  2009-11-23
传播Y秽物品罪

罪名好大的``````````
第5个回答  2009-11-23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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