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需要办理增殖税的免税审批手续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看了这些条文,我产生了很大的疑问,《税收征收管理法》说免税要申请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可《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免税由哪一机关审批。这些行政法规规定的免费项目到底须审批吗?如果审批是必须的,农民销售其自产的棉花、稻谷要求他办理增殖税的免税审批手续这有必要吗?这实现吗?我还从未见过哪个农民办理过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审批手续。我把一台笔记本电脑卖给他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要我去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审批,这有必要吗?这现实吗?可能吗?我搞懵了,望高人指点。

你对于《征管法》的规定,你没有理解进去。《征管法》是说有法规规定要审批的,审批后才能减免税,如残疾人就业企业,文件规定要审批才能减免退税,而
农民出售自产农产品在《增值条例》中规定免税,并没有说要审批,所以就不用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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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3
这是给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的,由于个人之间交易的监管的局限性就不审批了,但原则上是需要审批的,这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税收环境所需要提倡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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