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中不赔的情形?

如题所述

  司法赔偿中不赔的情形?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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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赔偿责任概念及原则国家赔偿责任,又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规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诸西方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一)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全额赔偿一般只指对财产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仅不包括精神损害,而且对财产的间接损失由于难以计算,也不予以赔偿。显然,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

  (三)相抵原则相抵原则有两种情况,即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对相抵原则是否适用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用于国家赔偿。过失相抵原则主要适用于混合过错之中。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也有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受害人应当对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负责。这一部分责任应当在整个损害中相抵去掉,剩余的才是司法机关应当赔偿的部分。如果将受害人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也由司法机关赔偿,有悖于法理。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扣押措施时不小心摔坏了甲的电视机屏幕,而甲不服扣押,为泄愤用锤子砸毁了该电视机。这一损害结果由两种行为造成,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二是甲某故意砸毁,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如何处理这一赔偿案件呢?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司法机关只赔偿其工作人员摔坏电视机屏幕的损失,其他损失由甲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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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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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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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司法机关除了国家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主要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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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考试大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1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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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29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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