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行政法老师,行诉一审第二次庭审的程序及规定?行政诉讼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一定要给予质证?第二次庭审的程序是怎样的?是否和第一次庭审一样分为法庭审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法院对一审到底可以进行几次庭审?法院多次庭审有法律依据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