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增值税的问题(急急急~~!)

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购销情况如下:
外购情况
1.外购彩色显像管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2.外购电子元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万元。货物未到达。
3.进口小汽车一辆,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款15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1.5万元的修理用配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外购用于彩电二期工程的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销售情况
1.向本市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销售21吋彩电50000台,出厂单价0.2万元(含税价)。因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一次付清货款,本企业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并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外地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21吋彩电1000台。提货单已交对方但货未发出。
3.向本市一新落成的宾馆销售客房用的21吋彩电800台。由本企业车队运送该批彩电取得运输费收入1万元。
4.无偿提供给本企业招待所21吋彩电100台。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某显像管厂提供21吋彩电2000台,显像管厂向本企业提供显像管4000只。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商定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注:彩电的型号、品质、价格等均完全一致。

求增值税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决一下啊,谢谢~~!! 很急
在线等哦~
运货皮卡是什么?还是不大懂为什么不可以抵扣。。。

还有外购情况的第五条,外购用于彩是民二期工程钢材,为什么不可以抵扣,不是新规定说固定资产用于机器设备的是可以抵扣的吗?用于不动产如建筑物时才不可以抵扣,求教!!

进项
1.进项税=680(支付运费20万没说取得了运输发票没有固不能抵扣)
2.货物未到达不能抵扣。
3.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凡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能抵扣进项税,小汽车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运货皮卡是货车可抵扣的哈。
4.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二期工程是什么?应该是指修建厂房吧,用于不动产如房屋等的是不能抵扣的。

销项
1.销售折扣必须和原货物开具在一张发票上才能冲减,另开红字发票的不能冲减。含税价要换算成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销项税=50000*0.2/1.17*17%=1452.99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项税=1000*0.2/1.17*17%=29.06
3.运送属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并入销售额中征税。销项税=(800*0.2+1)/1.17*17%=23.39
4.视同销售。销项税=100*0.2/1.17*17%=2.91。
5.以物易物应做购销处理,以换出的货物核算销项,以换入的货物核算进项。没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2000*0.2/1.17*17%=58.12

应纳税=1452.99+29.06+23.39+2.91+58.12-680=886.47万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6-10
问啥呢?问要缴多少税?
第一,专票有17%,有代开的3%的(小规模可向税局代开专票),而运输费有票也可以抵扣些点数的
第二,外购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你硬是说是12座乘用小汽车,我也没话说的)
第三,无偿提供本企业自用及以物易物的彩电要算增值税
第四,钢材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6
一、进项税额
(一)分析:
1、(1)外购彩色显像管680万元,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抵扣。
(2)运费20*7%=1.4万元。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外购电子元器件340万元。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抵扣
3.进口小汽车一辆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款15万元。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1.5万元的修理用配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
5.外购用于彩电二期工程的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进项税额计算680+1.4+340=1021.4万元。

二、销项税额
(一)分析
1、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销售折扣不在同一张发票中反映,不允许在应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即使货未发出,应当确认销售行为发生。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视同货物销售。
(二)应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计算
1、含税销售额计算
(50000+1000+800+100+2000)*0.2+1=10781万元。
应税销售额=10781/(1+17%)=9214.53
增值税销项税额=9214.53*17%=1566.47万元

三、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6.47-1021.40=545.07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6-11
进项税金:
1、注明税款68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有运输发票可抵扣7%.
2、货物未到达,不可抵扣。
3、小汽车不可抵扣(指应交消费税,你这里没表明,运货皮卡就可以抵扣)
4、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用于工程的不能抵扣。
进项税金=680+20*7%=681.4万元
销项税金:
1、折扣开红字发票不能减,只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才可能减,因此,要全额换算成不含税计销项税金。
2、销售单已发,即视为已销售。
3、运费要交入货物销售计增值税。
4、赠送视同销售。
5、以物换物不能冲减销售。
销项税金=50000*0.2/1.17*17%+1000*0.2/1.17*17%+800*0.2/1.17*17%+1/1.17*17%+100*0.2/1.17*17%+2000*0.2/1.17*17%=1566.47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1566.47-681.4=885.07万元。

补充回答: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一项规定是有条件的,你可以查看新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条例,我已注明3(指应交消费税的,你这里没表明,运货皮卡就可以抵扣)

二期工程钢材????应该就是指不动产。机器设备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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