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8-20
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一是侵犯名誉权,譬如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二是侵犯姓名权,譬如未经他
人许可,以他人名义在网上从事民事行为;三是侵犯肖像权,譬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照片上传;四是侵犯隐私
权,譬如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消息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则以侵犯著作权为主,譬如在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擅自从网上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营利等。
关于网上侵权问题,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表明,网上侵权可以适用传统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侵权行为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征,使得它与传
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网络侵权行为地和传统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具有行为地的不唯一性、行为地的跨国性、行为地的模
糊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变得比较复杂,是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侵权信息编写地、侵权信
息上传地还是所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而何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够浏览侵权内容的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
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笔者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分为以下五类: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二、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由服务器所在
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实践中,侵权信息一经上传,很快就会通过大量的链接而广泛传播,
这种传播与主动上传侵权信息有所不同。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时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以服
务器所在地址为标准。
四、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
权行为地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被泛化。
五、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条侵权信息可以瞬间传遍全球各个终端,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笔者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
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以适用。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调查如下: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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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6-09
1、如果说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话,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里面列举了具体侵权的判断,责任承担,可以搜索查看。
2、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著作权,侵权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去判断。即两个软件程序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点且被控的程序开发者有曾经接触过原先程序的事实,即存在看到或者复制原程序的可能。
3、具体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3个回答 2009-06-13
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 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第4个回答 2009-06-09
软件侵权应该找版权部门来解决,实在不行就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