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7-31
序号:审核事项第2号 伤残评定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烈士追认
内容:伤残评定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烈士追认
对象:
评残工作对象,是指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
革命烈士为: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条件:
评残申报需要具备:本人书面申请,说明负伤致残情况,残情现状和要求评残的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处理意见;伤残记载档案;医疗病历资料;两人以上见证人旁证材料;指定医院伤残检评鉴定书;《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伤残证件。
烈士追认面要具备:
1、牺牲者家属或基层组织要求批烈的书面材料;
2、有关牺牲者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两人以上知情者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属被杀害情况的,须有司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终审判决书;
3、《革命烈士登记表》;
4、牺牲者生前照片(二寸);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必须有一份原件)。
程序:
1、伤残评定(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
对符合规定的评残对象进行评残。本人向所在镇区或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镇区将材料报送市(县)民政局认可后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医院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报请市(地)民政局、省民政厅批准,经批准后,发给相应伤残证件。
2、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集中供养的,按规定逐级报请省民政厅批准。
3、烈士追认
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户口所在地镇(区)向市(县)民政局报送追认所需材料,市(县)民政局接收认可后经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市(地)人民政府,市(地)民政局代市(地)人民政府审核所上呈的材料,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文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核。
时限:及时办理
依据:
1、国务院[1988]8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省政府[1992]18号令《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3、民政部[1997]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4、国务院[1980]152号《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省民政厅辽民优字[1992]30号《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批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这个是辽宁的一个评残申报办事流程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