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移交到地方

请问大家我是一名伤残军人我在部队退伍时候拿到了一个革命军人伤残证但是到地方民政说还得从总参谋部下发文件到地方民政部交接手续还需要从新鉴定我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请问一下移交到地方都需要哪些步骤说详细点会不会给将级别呀我是四级伤残说得越详细越好积分随便要多少给多少谁说的详细就给谁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残退休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结算详细清单
【1】住房补贴10万元;
【2】住房公积金2000多;
【3】医疗保险金2000左右;
【4】家具费400;
【5】发放个人工资;
【6】困难补助5000--8000根据单位实际情况;
【7】粮油补差400(季度);
【8】安家补助费6个月;
【9】生活补助费4个月;
【10】一次性伤病残医疗补助7500--15000;
【11】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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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31
  序号:审核事项第2号 伤残评定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烈士追认
  内容:伤残评定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烈士追认
  对象:
  评残工作对象,是指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
  革命烈士为: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条件:
  评残申报需要具备:本人书面申请,说明负伤致残情况,残情现状和要求评残的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处理意见;伤残记载档案;医疗病历资料;两人以上见证人旁证材料;指定医院伤残检评鉴定书;《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伤残证件。
  烈士追认面要具备:
  1、牺牲者家属或基层组织要求批烈的书面材料;
  2、有关牺牲者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两人以上知情者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属被杀害情况的,须有司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终审判决书;
  3、《革命烈士登记表》;
  4、牺牲者生前照片(二寸);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必须有一份原件)。
  程序:
  1、伤残评定(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
  对符合规定的评残对象进行评残。本人向所在镇区或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镇区将材料报送市(县)民政局认可后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医院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报请市(地)民政局、省民政厅批准,经批准后,发给相应伤残证件。
  2、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集中供养的,按规定逐级报请省民政厅批准。
  3、烈士追认
  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户口所在地镇(区)向市(县)民政局报送追认所需材料,市(县)民政局接收认可后经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市(地)人民政府,市(地)民政局代市(地)人民政府审核所上呈的材料,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文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核。
  时限:及时办理
  依据:
  1、国务院[1988]8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省政府[1992]18号令《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3、民政部[1997]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4、国务院[1980]152号《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省民政厅辽民优字[1992]30号《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批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这个是辽宁的一个评残申报办事流程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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