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师晋高职称支教有年龄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没有年龄的规定
一、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学、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除外)。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要求,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30号,附件1)文件执行。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先提出破格晋升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向我厅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经我厅同意后方可评审材料。
(三)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城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桂职办〔2005〕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和桂职改〔2007〕1号文件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者,必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或《广西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由县以上教育局审核后,报所在市或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文件,在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超过一年以上者,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不同系列(专业)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须先参加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
(六)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同一职级转系列(专业)重新确认评审,重新确认新岗位所属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重新确认评审必须按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执行,这类人员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但要提交任现职以来的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七)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我厅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定的12个学科分类(见附件2)申报。选择学科必须坚持个人志愿的原则,并由本人填写在相关的表格中。
三、考核推荐
(一)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定额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能力、工作业绩的考核。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通过校内张榜或校园网公布申报人员姓名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并在一定范围内(如学校办公室、教师备课室等)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送审论文著作等,公示时间为5~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由公示单位负责核实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时间和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发现弄虚作假者,我厅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严肃处理。
(三)学校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教导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方面的审核,审核后要在评审表的“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相关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推荐,对他们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者进行答辩。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答辩、审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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