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5-27
正确的作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若非赔不可的话超市(经营主体或法人)应先拿出现金给顾客,顾客写下收条,超市并收回发票和顾客写下的收条;然后会计作帐要用红笔计入“损失”一项(纸张和电子记录都要有)。——若超市跳过这一步直接向员工讨钱,属于违反《会计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员工个人不是法人,也不是经营主体)。
至于员工要承担多少责任,这个很难讲,理货员、商品进销信息部门、收货部门、防损部门、管理层直到法人代表,甚至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都有法律连带责任的可能,具体要细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反正,若罚金高昂,绝不可能让某个员工独自承担,因为这违反《民法通则》第59条(显失公平。且会造成更大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第2个回答 2018-02-27
必然是由商店承担。《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2-16
当然是商场了。因为员工的行为代表的是商场的行为。至于商场是否向员工追偿,那要看员工是否有过错了
第4个回答 2014-02-16
超市先赔,如果员工有责任超市再向员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