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投标资格是否一种行政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中的处罚种类有取消投标资格。那么暂停投标资格是否也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我的理解是:招投标法规定了取消一定年限的招投标资格,这个也可理解为暂停。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招投标法是法律,当然可以创设新的罚种。

需要注意的是,下位法在规定暂停投标资格时不能突破该法规定的时限,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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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7
是一种行政处罚,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做法,这方面的依据要相关部门提供,因为他们的依据一般都是当地的一些行政条例或管理办法之类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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