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进出口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如题所述

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及其许可范围另行公示);

(二)国家濒管办可根据需要征求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意见,或与《公约》秘书处进行咨询、与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确认等(该款程序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实施许可的规定期限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扩展资料

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2)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

(4)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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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2个回答  2019-02-03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条规定,出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必须经出口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的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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