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金额在20000以下,具体罚款数额,由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扩展资料:
对占道经营的行为解决方法:
一、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规范整治城市占道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实行联动综合管理机制。同时,建议以政府主导、限时段经营、划片区管理。可根据常住和流动人口数量,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基础上,利用拆迁空地,空闲地段设置临时性市场,限定时段规范经营。
二、集中治理,长效管理。
通过走访调研、日常巡查、执法管理等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于长期占道经营而不整改的将计入黑名单,吊销相关手续。同时,建议采用第三方管理模式,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入社会化力量,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规范管理和整治保障的任务。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建议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要深入街头、摊点,以口头讲解说明、发放宣传单、通知书等形式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同时,借助传统的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型的宣传媒体网络、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多形式深入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的市民做到举止文明、经营文明、合法诚信,同时引导广大市民自觉进店购物,从而达到遏制违章占道经营买方市场的目的。
就跟土匪样,东西扔一地,牌子掰断,车子抠走,想1要车子就得掏钱,现在什么社会
追答不服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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