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通过,对中国电影产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如题所述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措施将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电影产业给予立体的制度支持;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维护观众合法权益,鼓舞创作热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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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9
这次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草案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变化。如果这两个变化确实执行下去了的话,这可能是电影审查制度彻底变化的第一步。
我们先来看之前的审查规则是怎么写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先的草案里面,审查要分两步,本地初审,广电复审。而这次通过的条纹是这样写的: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注意“或者”这两个字。这意味着,未来省级行政单位与广电一样具有电影的终审权,一样能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
有一些未能明白事态发展的朋友可能会觉得:

虽然审查下放,但是下面单位为了保证不出事,不背锅,审查只会比以往更严。更有甚者可能会去揣摩上面的喜好口味,来审片。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省级行政区的审查部门,不归广电直属,而归省级行政区政府直属。
这个区别在哪里?
官僚体系的规则是,下级部门的行为方向永远受上级部门的利益取向所左右。广电是没有营收的部门,电影产业的收益再好,在明面的规则之内广电也收不到一分钱。相反,一旦一部电影在“政治上”犯了错误,广电一定要背锅。所以从利益取向上,广电当然会倾向于从严审查,甚至吹毛求疵,只为不犯任何错误。如果省级行政单位的审查部门直属于广电,那么一定会服从广电的这种审查取向,而更加严格地审查,避免背锅。
但是省级行政区不一样。一旦省级行政区培育了一个强大的电影产业基地,这个产业基地就会源源不断为省级政府提供税金,这本身就是政绩。在这种条件下,省级政府有动力去压制直辖于自己的电影审查部门,减少电影产业的障碍。
除港澳台之外,中国有三十一个省级行政区,总会有一些行政区会愿意为培育自己的电影产业而大开方便之门。未来的电影产业就会向那些愿意开放方便之门的地区集中。这次把审查权下放给省级单位,恐怕就是为了在电影产业上面开一个口子,让各个省自己去竞争,在电影产业上恢复过去的地域竞争模式。如此一来,如果搞砸了,立法的人没风险,广电没风险,只有那些愿意冒险在电影产业方面搞政绩的省级官员会承担风险。谁拿收益谁冒风险,这是符合发展需要的。
至于说广电要制定审查标准,这并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如果条文过于宽泛,省级政府自然有相当大的自由量裁权,按照前文所说的情况,必然有省级政府愿意放松管制。如果条文比较细致,就变成了“审查规则明文化”。记得当年陈云关于“新闻法”说过什么吗?审查规则明文化其实是审查弱化而不是强化。更何况,这种部委制定的规范,对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强制力。
这个条文确实十分令人惊讶,与去年的草案相差很大,几乎是明摆着要松绑了。这有可能是因为我国经济增长放缓,政府开始放松文化产业管制以求更好的经济发展。
所以,可以预见,如果这些条文被完整地付诸实施,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会放松一大截。至于这是不是能让我国的电影质量再上一个台阶,就得看电影界的诸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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