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读新闻《我国全面放开电商外资持股》?

如题所述

    这是个好题目。昨天在网上看到这一消息时,就想着写一篇这方面的短评。现连合本人写的短评的内容来解答下题主的题目。


    2015年端午节的前夕(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产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惩罚与买卖业务处理惩罚业务(策划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定的告示》(工信部通[2015]196号,以下称“196号文”))规定在天下范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惩罚与买卖业务处理惩罚业务(策划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定,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对付此,不少朋侪有着和题主雷同或雷同的疑问:这是否意味着VIE布局的公司(包括聚美、当当等公司私有化后)返国上市的进程是否会大大简化,乃至可以拿WFOE(注:即VIE架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主体直接在境内上市?

    我本人看到196号文的第临时间,与大家的心情一样,着实为其内容感触开心,由于产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作为电信业务的行业主管构造,终于在商务部与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通过《外商投资财产引导目次(2015年修订)》排除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定三个月后,也正式完全放开了电子商务范畴的外资持股比例。这无疑将会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生长,也代表着国度对电子商务生长越来越开放与鼓励的态度。


    高兴劲过后,静下来想一想,196号文可否真正给电子商务范畴的投融资及上市等带来较大的积极影响与变化,是值得商讨或至少是有待观察的,但也是可等待的。

    起首,196号文只是排除了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定,并没有取消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增值电信业务的“股东资格与条件要求”。196号文明白了申请在线数据处理惩罚与买卖业务处理惩罚业务(策划类电子商务)容许时,对外资的股比不再有限定,但其他容许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步伐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干规定实行。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条之规定,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重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而实践中,投资电子商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每每是危害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财务投资人,而非策划同样或雷同行务的战略投资人,其并不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如许的要求究竟上使得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因不切合上述条件而无法直接在境内运营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层面持股。

    其次,在之前的审批实践中,工信部及地方的通讯办理局究竟上实行的标准与要求比执法、规矩及规章规定的标准与要求要严格或严格的多。以大多数增值电信业务所必要的ICP牌照的申请为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等规矩中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的比例最高可达50%,但各地的通讯办理局在详细审批实践中鲜有给外商投资企业颁发ICP证的,哪怕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的比例远远未到达50%。由此,固然这次工信部通过196号文从规矩上排除了电子商务外资比例限定,你和我亦有来由担心,工信部及地方的通讯办理局接下来在审批实践中仍旧大概另搞一套标准与要求,究竟上导致196号文在实行层面被排挤,纵然如许工信部及地方通讯办理局存在未能依法行政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危害。


    你和我再来连合上述阐发来解答下题主的题目。

    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包括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聚美、唯品会、当当)其回归境内要办理的重要的痛点之一便是:重组回境内上市布局的同时,怎样保有其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所必须的ICP证等相干证照;或是,在保有其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所必须的ICP证等相干证照时,怎样让境外投资者可以在重组后的境内控制公司层面持股。196号文并没有为上述题目的办理提供充要条件。

    196号文排除了电子商务外资比例限定,无疑为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重组回归境内上市进一步提供的有利的规矩支持,但VIE公司重组回归境内上市(拆VIE)仍旧存在两个“拦路虎”:一是,前面提到的对电子商务企业外资股东本身必要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这一股东资格与条件;二是,工信部与各地通讯办理局会否依法行政,会否严格实行196号文等相干执法规矩的规定,而不是在实践审批中又参加其他条件与要求,乃至另搞一套标准。

    上述两个“拦路虎”不除,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重组依然不会轻松,乃至会受阻。直接用WFOE(注:即VIE架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主体直接在境内上市如今来看也不具有可行性,一是前面提到的对电子商务企业外资股东本身必要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这一股东资格与条件,WFOE的股东为境外香港或开曼的特别目标公司(SPV),并不餍足这一条件与要求;二是,如今海内的上市(包括新三板)的考核实践中,仍旧要求对VIE布局举行重组落地(包括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直接回境内拟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后方能申请在境内上市或挂牌。

    商事执法是调解与范例贸易活动的,但又每每滞后于贸易活动的生长,当商事执法的规定太过滞后于贸易活动的生长时,贸易实践自身每每会以“创新及改造”的做法究竟上去调解或修补商事执法滞后所带来的缺陷与影响,乃至于会去“倒逼”商事执法的更新与修改,在贸易活动正以空前未有的速率变革与生长的中国更是云云。VIE布局的孕育产生及其在中国贸易实践中的影响本身便是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证。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升为国度战略的汗青机会下,在国务院强力支持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生长及鼓励优质的互联网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团体政策环境下,你和我有来由信托前述两个“拦路虎”会被当局主动进一步移除,或是,被贸易实践驯化成“纸老虎”。拿第一只“拦路虎”为例,要是工信部或地方通讯办理局在审批实践中可以或许思量到如今大的环境做些与时俱进的表明,使得其不再成为外资电子商务公司在境内生长与上市的拦阻,必将是一件造福中国贸易实践及资源市场生长的一件幸事。

    固然196号文未能到达市场的等待,我个人私家还是要为工信部点个赞,终究这代表着工信部为此迈出了第一步,也转达出工信部进一步鼓励与支持外资参加电子商务生长的态度。有了这个出发点,你和我有来由等待更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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