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够分的情况,秦国当然会考虑到,如果无限的分封下去,那么再大的土地也有分完的一天。在商鞅变法中就针对这种情况做的有补充说明。那就两条补充法制条律“降爵继承制和身死田夺制”。
一是降爵继承制,所谓降爵继承制就是爵位仍然是父死子继,但是爵位会降低两级,这样子就避免将国家情况恢复到变法前的爵位继承制那种尴尬情况。随着人员的更替,爵位会越来越低,所享受的权益也越来越少。同时这种制度也可以激励秦国的百姓,一代又一代的想要去上战场立功,而不会出现父亲在战场立功,儿子孙子在家享受的情况。
二是身死田夺制,则是在爵位被削减继承后,相应的土地也会被回收国有,继承的土地只能符合爵位要求,多于爵位权益范围外的土地都会被回收。这种制度则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无限分封直到封无可封的状况。毕竟每两级爵位之间所享有的土地范围还是很大的,就算继承,也继承不了多久,如果不能保持住爵位,那么迟早会全部被朝廷收回。
综合来看,商鞅变法是十分周全的,不会出现这么大的一个漏洞。在变法之前就是由于帝国的贵族制度和享有的权益都是世袭制,从而导致了国家上层社会糜烂,下层社会无法翻身的情况。如果没有这两条补充法制,那么所谓的商鞅变法也只是换了一批人站在帝国的顶端,那么商鞅变法也就成了一个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