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酒店业的朋友教授一下酒店业的各种管理方法和制度规范

我现在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做采购,但是没有什么经验,老是被餐饮部的人牵着鼻子走,有没有那位高人给我讲讲餐饮业中的一些部门分工和制度规范,谢谢大家,救命啊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者通过餐饮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申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7-13
这些都不全面,建议你去书店买一本最新的酒店管理制度大 全部 就搞定了,这些网上的都不全面,况且之独特多,这个小空间也不好发给你啊!
一般的上子设置是
总 经 理
财务部经理 餐饮部经理 行政总厨 办公室主任 营销部经理

下面就自己填写了,什么基层中层了
第2个回答  2009-07-19
这个不是一点点,你可以去当地的书城去买
第3个回答  2009-07-06
餐饮员工规章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中心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加强自身修养,制定本制度。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2、餐饮服务中心员工要敬岗爱业,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无私奉献,自觉献身伙食工作。

3、工作要认真,做事要仔细,恪守职责。

4、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实行首问制。

5、学习、活动、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执行严格的考核制,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

7、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依据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考核标准

1、餐饮服务中心员工遇事有病要请假,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分管处长批准,请假二天由处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并及时销假。

2、餐饮服务中心员工工作日、参加集体活动(开会、学习、活动、领导交付的工作)迟到早退扣1分,旷工扣2分,不遵守会场纪律扣1——2分。

3、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处理,本人不能处理的要实事求是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隐瞒不报的扣本人1——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10分。

4、激化矛盾,不负责任,造成矛盾人为因素加重的扣本人5——20分,追究责任。

5、学生投诉、员工反映的问题,责任确属餐饮服务中心员工的,一经查实,扣本人5——20分,并责令立即整改。

6、员工之间不团结,出现内耗的扣当事人5——10分。

7、出现重大问题的个人,视情况扣发或不发奖金。

8、工作日中午不喝酒误事,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否则扣当事人5——10分。

9、领导、督查办检查,所通报的情况属实,扣当事人10——20分。

餐 饮 服 务 中 心
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宾馆、饭店、餐馆(连锁餐馆)、酒吧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经营
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码标价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人员配置
餐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企业的物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明码标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餐饮企业必须有醒目的价目牌或制作良好的价目簿。
2、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必须标明:上级管理部门的地址、电话;所在区(县)的价格监督投诉部门的电话、地址等。
3、菜肴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大、中、小、例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项目。对鲜活、海鲜类菜肴的“时价”,必须在实物或价目簿上标明当市实际价格。
4、点心小吃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在规格栏内还需标明单位数量。
5、零杯酒、自制饮料除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外,还须标明每杯的容量。
6、外卖的点心、小吃、盒饭、快餐可挂牌标价。
第五条 服务收费
餐饮企业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消费者明示,而且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
1、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定位收取一定服务费,并在价目簿的扉页中说明。
2、摄录像电费、租借投影机或播放等,餐饮企业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相关的费用。
3、餐饮企业提供茶水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根据茶叶的品种和质量确定收费价格。
4、预定宴席企业可以收取不高于总金额20%的定金,预订和变更应有书面约定,并出具凭证。
第六条 提供清单
1、各类设有堂吃的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结算清单,在消费者确认结算清单无误后方可收款并出具税务发票。
2、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写明菜肴、点心、汤类、酒、饮料、茶水、水果、毛巾等项目的品名、单位、数量、折扣及合计金额。未经明码标价的项目,不得计入消费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时间,以及投诉电话。
3、设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示最低消费的内容与标准,并在提供消费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 赔偿责任
餐饮企业发生菜点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其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餐饮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 行业约定
1、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外带食品和酒水(含酒、饮料)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
2、餐饮企业同意消费者外带食品、酒水的,收取服务费的费用,应当在价目簿扉页中予以明示,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不得免除因外带食品、酒水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
3、餐饮企业服务员有义务及时劝阻消费者过量饮酒以防醉酒。消费者醉酒肇事而造成损失的,餐饮企业可向其索赔。
4、消费者预订的菜肴、点心、月饼、蛋糕等过了保质期没有领取的视作放弃预订,餐饮企业可不再退回定金。
5、餐饮企业不负责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服务员应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配有衣套,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对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者通过餐饮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申诉,可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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