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如题所述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为12%。
北京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为12%,企业和个人缴纳的比例一致。且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缴纳比例的调整以及缴纳时间延缓,并向本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但申请缴纳比例的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8%,即在5到12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到12%,也就是说不可以低于5%,也不可以高于20%,工作年满一年的老员工,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北京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公积金月基数缴存上限为28221元,下限为2320元。在中国境内,公积金一般是指住房公积金,具体是指有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的制度,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类型的储蓄基金。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缴纳房租。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只有城镇才有,而农村一般是没有公积金制度的。与此同时,也只有相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职工才能建立自身的住房储蓄金。
具体如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北京地区各类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至12%,由各类缴存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具体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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