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增发价格和对象确定没有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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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价格。
第一类是公开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注意这个规定最后部分是一个“或”字。
第二类是定向增发,《细则》重点对定向增发的定价机制做出明确细化。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上述“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
另外,必须注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并不是把每天的收盘价加起来除以20。
股票均价的计算应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要求,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即发行对象为财务型投资者,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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