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

如题所述

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这一期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同法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若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恐惧丢失工作而不敢主张权利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3. 仲裁时效期间可因以下情况中断并重新计算: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一年。
4.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将中止。当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从剩余的时间继续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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