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1. 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强人防事业自身发展能力,促进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等配套设施)。
3. 本省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负责人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4. 平时可利用的人防工程对社会有偿使用。
5.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防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使用合同,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6.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遵守以下规定:
- 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 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
-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
-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 特殊情况需停止使用时,必须无条件中止使用。
7. 中外合资企业使用人防工程需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报省人防部门备案。
8. 单位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应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各市人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并报省人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9. 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余部分的15%上缴省人防部门,85%用于人防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0. 用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和综合治理费。
11. 人防工程及配套的地面设施免缴房产管理费。
12. 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经营收入,免缴营业税和国有企业所得税。
13.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的第二、三产业,纳税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税。
14. 增设人防工程口部及地面伪装房、管理房所需用地,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
15. 城建、公安、交通、环卫、园林等部门应为人防工程的车辆存放和经营标志设置提供方便。
16. 人防部门可调整闲置人防工程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17. 使用者应按人防部门规定维护管理人防工程。
18. 对利用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防部门应给予奖励。
19.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0. 《人防工程使用证》由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制发。
21.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2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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