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存在两种主要观点: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需要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的承诺相结合,广告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然而,单独行为说主张,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只要广告发出,无论行为人是否知情,广告即告成立,完成行为即视为履行义务,而非承诺,这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
单独行为说的支持理由包括:首先,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完成行为的人都有权请求报酬,且广告不可随意撤销,增加了广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其次,即使行为人是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也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再者,单独行为说将完成行为视为事实行为,不会引发承诺的效力问题,简化了法律关系。然而,契约说在理论上存在抗辩权等问题,实践中多采用契约说,将悬赏广告视为合同邀请。
尽管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在理论上有差异,但实践中两者并无太大区别。单独行为说也允许悬赏人有条件地撤销广告,与要约撤回类似。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通常被理解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契约说将完成行为视为承诺,避免了其他承诺方式可能带来的复杂性。因此,无论是单独行为说还是契约说,其实际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差异不大。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契约说的易理解性,通常倾向于将其作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中国《民法学》教程也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解释为要约,其目的是为了唤起不特定人群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履行广告中的约定,合同即告成立。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