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如题所述

反诉包括民事反诉和刑事反诉两种。

民事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刑事反诉,是相对于刑事自诉而言的,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此部分对民事反诉、刑事反诉的发展进行了逐一梳理。

(一)民事反诉

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46条确定了被告拥有反诉权,第109条确定了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2、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代理人代为提出反诉的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反诉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2012年、2017年的民诉法修正并未更改反诉制度的相关内容,2021年的修正增加了第166条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新修正的民诉法为反诉制度增加了第130条和第278条,规定本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而且就案件的内容进行反诉的可以被认为是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

(二)刑事反诉

1、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28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有关刑事反诉的规定保留至今

刑诉法经过1996年、2021年、2018年三次修改,均未变更刑事反诉的相关内容。目前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中予以规定。

民事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反诉需要满足下述条件,不满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提出民事反诉的时间

1、反诉应在一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反诉状,亦可在开庭中当庭提出反诉,但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应一并审理。在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需要强调,对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进行审理是基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和审级利益,因此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一并审理与裁判。

(二)民事反诉针对的主体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除本诉原告外,还需明确能否针对以下几个主体提出反诉:

1、本诉被告能否向本诉其他被告提起反诉。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为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所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据此,最高法院认为,本诉一被告提起的针对另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2、本诉被告能否向本诉第三人提起反诉。本诉第三人属于本诉当事人,将本诉第三人作为反诉被告并未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反诉当事人范围。本诉被告有权向本诉原告和本诉第三人提起反诉。

然而,如果反诉被告仅为本诉第三人,则很可能并不符合反诉旨在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这一要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向公司提出的反诉便是其中一例。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股东是原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反诉对象和反诉主张的不同决定了反诉能否受理:如被告以股东(本诉原告)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应予受理;如被告以公司(本诉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九民纪要第26条)。因此,向本诉第三人提起的反诉仍须结合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加以具体判断。

3、本诉被告能否将案外人追加为反诉被告。从司法解释文义来看,并未将案外人纳入反诉被告的范围。如果反诉原告欲追加并非本诉当事人的案外人为反诉被告,则该反诉并未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受理条件。

尽管如此,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追加案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反诉原告欲追加案外人与本诉原告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就个案认为,一审法院同意追加反诉被告的申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该情形并不构成再审理由。

(三)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具体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本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民事反诉的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在实践中,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不一定有管辖权,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律规定了牵连管辖,即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当然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即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范,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就有管辖权。

(五)民事反诉的审理程序

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六)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的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若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身份证号、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若有委托代理人,应将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代理权限写清楚。

被反诉人(本诉的原告):此为被反诉人的基本信息,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书写。例如,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反诉请求:请求事项是反诉人提出执行反诉所要达到的目的。(此项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申请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主要阐述反诉人因什么样的事实原因和理由申请反诉。理由,即根据什么样规定(主要是法律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此为具体法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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