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条件,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如题所述

1. 我国公民普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资格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但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2. 人大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模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而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则通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间接选举产生。
3. 直接选举按照选民居住地或生产、工作单位划分为选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城乡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政党、团体推荐,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过半数投票视为选举有效,候选人需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4.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如省级人大代表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由特定方式选出。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与城市人口比例分配,保障少数民族代表权益,各政党、团体和个人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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