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案件立案规定

如题所述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准确填写原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等。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现状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为,终本案件6个月之内恢复执行。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民事案件恢复执行的程序如下:
1.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恢复执行申请书;原执行依据副本;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4.在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前,建议先联系原执行法官,部分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先向原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审核同意后再交立案庭立案。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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