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调查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这些个人物品,必须是犯罪无关的,会及时返还嫌疑人家属。根据规定新收监狱在安排罪犯第一次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亲属;在新收期间无法退回的,各监狱在安排罪犯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退回罪犯亲属的,除罪犯本人办理签收手续外,其亲属也应签字。未退回罪犯亲属的罪犯私人物品,监狱应设立专室专柜并安排专人统一保管。罪犯私人物品移交给保管民警,以及保管民警发生变动的,均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对照登记单核对无误并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登记表》上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