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如题所述

中国人比较讲究人情世故,也有礼尚往来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很多有权有势的人就会利用这一点,更加肆无忌惮的去犯一些事,想着反正不管我干了什么,都可以摆平,最后都会安然无恙,这种行为本就是在干预司法,更是罪上加罪,为了保障司法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在2015年就由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为了简化名称,后期都由“三个规定”代指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第一, 司法是保障每个公民权益的法律,容不得任何人使用任何手段干预执行。
第二, 司法的公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仰,对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一旦失去公证,整个社会将失去制约,所有人为所欲为是很可怕的事。
干预司法公证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会犯的罪,普通人也会影响司法公证,如果遇到警察或是法官询问你关于案件的事情,不可以因为当事人是你的亲朋好友就隐藏对他不利的消息,这也是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作伪证,使自己触犯法律,所以,无论面对的人是谁,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如实说明情况,不得编造、捏造证词,要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三个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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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27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及其他突出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及全院干警对“三个规定”作出详解。
2.“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扩展资料: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该做到“三个不得”和“三个应当”:
1.“三个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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