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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