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24条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万事万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稳定性较强的法律,随着时间以及社会的变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废除,修改等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不至于落后,而丧失其公正性。我国的消防法也经历了修订的过程。一、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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