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产品质量赔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甲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江苏省)从事专用汽车、专用特种车、改装车制造与销售。2014年5月,甲方与A物流有限公司(A方)签订质量赔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A方购买的30辆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上平台后端使用弯曲变形严重和后端举升油箱开裂、漏油等质量问题。甲方同意补偿车辆来回费用、车辆保险和维修费用40万元。该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A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承接销售订单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100万元。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0000。
对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能否税前扣除,目前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质量赔款,甲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应冲减“其他应收款”,属于核销坏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这三种意见,哪种正确?
解答
按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是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以上税收政策,第一种意见显然不对。如果要甲方取得发票才能列支产品质量赔款,可以折让方式,要求A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争议,但赔款协议无这类条款。实务中这样操作也比较烦琐,购货方不愿意用这种方式结算质量赔款。
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在会计处理形式上,似乎是核销坏账,但从业务发生的实质分析,冲减往来是间接列支质量赔款。如以银行存款支付质量赔款可以税前扣除,用转账方式列支质量赔款是核销坏账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其结论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你们是拿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以及扣款的收据这一套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的。
因为不是法院自己扣完款,然后自己用。所以他们是开不了发票的。
还有,法院不是企业,根本就没有发票。他们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只有行政事业统一收据。上面有财政局的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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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赔偿款和违约金是属于违反了合同条款造成的损失,不像其他的违法行为,所以它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是由于违法造成的罚金和滞纳金等就不可以税前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