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工伤如何判断

如题所述

现如今,疫情已经成为了一个确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居家办公、混合办公已日渐成为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居家办公背景下,公司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管理能力大大减弱,也催生了不少新的风险点。员工“起床即上班”,工作时间难与非工作时间完全分割,公司在核实员工的实际加班情况和认定加班时长上较为困难;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况时,公司也很难对其是否属于工伤进行有效核实。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针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设计的。由于疫情防控形态下的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深度杂糅,当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形时,核实其是否属于工伤较为困难。本文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就居家办公情景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与讨论。
新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新变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的定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换句话说,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原则进行综合判定。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办公、混合办公等新情况的出现,对以上的判定都带来了困难,工伤认定亦是如此。
0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
      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上下班边界较为模糊,除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劳动者也在工作。
      工伤认定中一般认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的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有效证据例如线上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电话、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等。
0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其经常居住的空间应当属于工作场所。
      但如果劳动者并非在自己的居所,而是在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等其他场所办公时发生事故,能否将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认定为工作场所呢?
      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如按前述规定,对于朋友居所或咖啡店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需结合劳动者处于该场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工作必要,是否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
03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因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下,其行动相对自由,可能在工作间隙处理其他事宜时发生事故,例如上洗手间、洗衣服或准备午餐过程中不慎滑倒,鉴于此,如何界定劳动者受伤系由于工作原因实属难点。
      对此,已有法院指出: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为工伤根本考量因素应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
      以上,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因此在工伤认定时的方法采用和度量上会更有利于劳动者。当然以上并不是为了挑起劳动者和企业的对立,现实中,当员工发生意外,无论在居家办公期间还是在办公室办公期间,公司于情于理都要主动推动工伤认定流程,合法合规进行举证,维护员工权益、担当责任义务。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案例
01备受关注的柴媛案
      2022年6月,受疫情影响,柴媛遵从所在单位要求开始居家办公,而就是在居家办公期间,柴媛被逃窜至小区的犯罪嫌疑人杀害。
      事实上,一审时,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柴媛在工作上没有交集,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审时,法院提出“在办公环境里产生的风险,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最终当地人社局被驳回,柴媛工伤工亡被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介绍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在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存在困难,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居家办公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对过程及原因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员工自述或家属叙述,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很难证实或证伪。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响应号召,采取居家办公方式而发生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
02被家中电线绊倒案
      2020年3月的一个上午,嘉友公司接到接到居家办公员工张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张某说自己居家办公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她认为自己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尽管一开始公司存疑并拒绝,认为张某无法证明居家办公时受伤,且一根电线没有这么大的伤害力度,并提出,张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但最终,张某还是被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期间导致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在认定中的确比较困难,不排除职工故意的不诚信,且单位也无法监控员工居家办公时候的状态,但就劳动合同双方而言,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身上,因此,类似张某的情况,如居家办公时上厕所猝死案,还有前文的柴媛案,基本上都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03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猝死案
      2020年2月13日凌晨,湖北仙桃市一名镇门诊内科医生刘文雄在家猝死,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来,防疫期间,医院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部对外公布,因此刘文雄在休息时间也在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去世前1个月,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
      尽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他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但是,在刘文雄家属及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后,当地人社局随后重新做出决定,将刘文雄不幸身亡认定为工伤。
      在家猝死认定工伤的难点在于,其与履行工作职务的关联性较难判断。虽然以“三工”为标准进行认定相对明确,可以防止工伤认定扩大化。但如果在个案处理中过于机械化,容易引发不合理的后果。“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案”传递出积极信号,有利于引导在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时,主要强调“工作原因”,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员工工伤认定的一些建议
      没有人想要发生意外,当意外发生,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对。为了避免居家办公期间意外发生后“工伤认定”环节造成的二次伤害,建议在疫情反复不确定的日常就做好以下事项:
      首先,对公司而言,建议预先完善相应的用工管理制度。最好与劳动者明确居家办公的主要工作场所,一般为本人的常住居所。合理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明确工作日的开始、结束时间,通过定时汇报、线上打卡等方式准确掌握劳动者的上班、下班时间;办公时间内要求员工保持合适的响应度,如需较长时间离位或出门处理私人事务,应当报备或请假。
      同时,及时将居家办公的具体安排和计划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备,以便于事故发生后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及取证。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对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展居家工作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布置给予指导建议,定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义务;
      其次,对于劳动者,建议有意识地、及时地留存日常工作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证据,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遵守公司对居家办公制定的相应合理制度。同时,在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尊重生命、安全第一。
      最后,对于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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